请输入密码
确定
x
2017-01-17周二 《电马》新能源汽车资讯
发布时间:2017-01-18
1、上周新增通过符合性测试的企业平台17家,车型40个
    截止到2017年1月13日,据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网站统计,累计有80家整车企业通过平台符合性测试,103个车型通过车辆符合性测试;本次通过的整车企业平台有17家,车型40个。
    本次已通过“平台检测”的整车企业有17家,包括: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交通车辆厂、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来源: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

2、万润科技设全资子公司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1月14日,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润科技)发布公告称,拟自筹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昆明万润阳光能源技有限公司(暂命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场。(来源:第一电动网)

3、漳州斥资100亿元打造城市级无人驾驶社会实验室
    1月15日消息,记者从漳州开发区宣传部获悉,漳州开发区将斥资100亿元打造城市级无人驾驶社会实验室。该项目由漳州开发区、福建省源创力智能汽车研究院、前沿产业基金共同投资、发起建设,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测试研发中心Mcity在中国的独家合作伙伴,也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共建无人驾驶汽车试验场的合作伙伴,项目与密歇根州政府和硅谷库比蒂诺市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来源:新华网)

4、特斯拉Model 3今年下半年美国推出,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
    1月15日,特斯拉汽车全球副总裁、亚太区总裁任宇翔在2017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上表示,特斯拉将从可持续交通、能源领域、智能交通以及共享经济等方向发展,加强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布局,进而推动全球向可持续能源的转变。今年下半年,特斯拉Model 3将在美国推出,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来源:第一电动网)

5、日产下月开始在伦敦测试无人驾驶Leaf电动车
    据路透社报道,日产将从二月开始在伦敦测试其无人驾驶汽车。这家日本汽车制造商最近宣布将生产配备日产Pro Pilot自动驾驶技术的全新Leaf(聆风)电动汽车。据悉,日产将于不久后在伦敦街头测试这款全新版本的Leaf电动汽车。(来源:cnBeta中文网)

6、四大车企在欧洲部署快速充电站,欲赶超特斯拉
    据外媒报道,鉴于电动汽车的需求日益增加,宝马,大众,戴姆勒及福特四家公司计划在欧洲建立一个快速充电网。这四家公司早在2016年11月份就已经宣布要进行合作,但目前主要是希望需求一位合作伙伴来帮助其在欧洲建立400个新一代快速充电站,新一代快速充电站预计可以将充电时间缩减到几分钟。(来源:盖世汽车网)

7、北京2017年小客车新能源指标6万辆
    近日,网络传言北京摇号政策松动的说法,市交通委新闻发言人容军表示,2017年小客车增量指标仍然控制在15万辆,其中普通指标9万,新能源指标6万。今年还会研究2018年至2020年的调控政策。北京2020年机动车保有量将控制在630万辆以内。(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年北京将新建3000个新能源车充电桩
    14日记者从北京市两会上获悉,2017年北京将新建3000个公用充电桩,进一步加强推广新能源汽车,同时还将加强公交线路、自行车道等方面建设,努力使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提高到72%。(来源:经济日报)

8、中兴派能推出175Wh/kg软包磷酸铁锂电池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获悉,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派能”)50Ah软包磷酸铁锂电池已通过强检测试,能量密度达到175Wh/kg。
    新能源车动力电池一直以更安全、能量密度更高为导向,磷酸铁锂电池的安全性被行业广泛认可,但相对比三元锂电池存在能量密度不高的缺点。随着2017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的调整,乘用车、客车补贴均与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直接挂钩,能量密度不同补贴金额差异巨大。根据政策要求,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能获得的最高补贴为1.2倍标准补贴,但要求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超过115Wh/kg,这对电池的能量密度以及系统轻量化设计提出了挑战。
    以电量为140度电、长度大于10米的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为例,目前市场上普通磷酸铁锂电池,能量密度大多130~150Wh/kg,系统能量密度普遍在85-95Wh/kg,按新补贴标准计算,国补加地补总补贴约为30万元。而采用上述高能量密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很容易突破115Wh/kg,补贴可达最高45万元,两者相差近50%。(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9、美国环保署敲定2025年燃效标准
    据外媒报道,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署长Gina McCarthy于美国时间周五表示最终决定确定奥巴马政府设立的2025燃效标准。
    在美大型车企已经向美国总统当选人特朗普呼吁修改2025年燃效标准,车企纷纷表示过于严苛的燃效标准致使其成本攀升同时又无法满足消费者喜好。
    根据2012年法规,EPA决定2018年4月份是否修改2022年至2025年燃效标准。2016年11月,该署将计划提前,提出敲定2025年标准。
    McCarthy在声明中表示她的决定依据了数据记录,分析证明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可以在2025年达成,这可以为车主节省数十亿美元,同时可以保障人们健康、保护环境。
    由通用汽车、福特、丰田、大众等车企组成的汽车联盟发言人GloriaBergquist批评上述决定没有考虑到消费者支付能力,牺牲了汽车行业的工作以换取燃效、减排效果,两者之前没有取得平衡。
    车企希望加州政府和监管部门可以共同选择“理智”的方法以避免不必要且反效果的冲突。
    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NADA CEO Peter Welch表示:“奥巴马政府今天所做的事无非就是把新车的价格提高了数千美元。”新车价格上涨,就会倒逼美国人购买低效、不环保的二手车。最终结果只会事与愿违。
    法律专家表示特朗普政府和国会想推翻这一政策会比推翻奥巴马政府最后执政期间实行的其他政策难很多。
    2025标准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法规,因而特朗普政府下的EPA想要撤销这一决定,需要走大量的程序,更可能被环保团体起诉。(来源:盖世汽车)

10、新年新气象!杭州首批比亚迪纯电动小巴上路
    新年伊始,又一批比亚迪纯电动公交车出现在杭州西湖景区,简洁的“蓝天白云”外饰,小巧精致的车型,俨然已成为西湖的一道风景线。
    据悉,这是杭州最新引进的比亚迪纯电动公交车,包括70辆比亚迪K7与190辆比亚迪K6,随着此批车辆投放,未来杭州比亚迪纯电动公交车将达到1820台。目前,首批10辆K6已正式上路运营,其余车辆将陆续投放其他公交线路。这不仅为杭州市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条件,也进一步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助力杭州打造城市绿色交通名片。
    首批投入使用的比亚迪纯电动公交车不仅乘坐舒适,车厢内的环境和设施也让人眼前一亮,无排放、低噪音、无污染的高品质更让公交司机和乘客都赞不绝口。据了解,K6长6~8米,车身小巧精致,车内通道宽敞,站立空间大,保证了乘坐舒适性。此外,K6还搭载比亚迪自主研发的磷酸铁锂电池,续航里程可达280KM,在公交车、通勤车、微循环巴士等领域具有广泛用途,可满足不同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来源:EV视界)

11、准入门槛提高!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获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规定从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强化了安全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据电动汽车资源网了解,工信部最早于2009年6月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并曾于2016年8月12日起,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隔5个月后,新能源汽车准入新规正式发布。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上一篇:2017-01-16周一 《电马》新能源汽车资讯

下一篇:2017-06-08周四《充电桩视界》全面梳理充电桩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相关资讯
X